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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代药”骗消费者 厂家需赔偿

2020年09月03日13:4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福建律师:

  “以食代药”蒙骗群众

  最终厂家赔偿消费者

  2015年4月,18位老人到通化市东昌工商分局投诉。老人们声称有经销商在清晨5点至7点时段于东方红剧场通过授课、“治愈患者”现身说法、购买即送生活用品等形式向他们销售“脑心通龙菊胶囊”和“糖除”两种保健品。服用后,这两种保健品的“疗效”却不尽人意,有的老人甚至出现了身体不适的不良反应。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保健品经销商在通化市东方红剧场进行了6天的宣传活动,现已不知所踪,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大肆宣传的这两种保健品并没有取得国家批准字号,生产厂家为南阳市健康快讯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多次与厂家沟通,最终达成协议:厂家赔偿消费者6560元,并彻查此事,严肃处理该经销商。

  【评析】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本案中经销商通过所谓的“专家坐诊”、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等营销手段,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得保健品摇身一变成了治疗顽疾的灵丹妙药,“以食代药”蒙骗消费者,这不仅贻误了消费者的治疗时机,也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规定。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警示】

  为避免类似的维权案件再次发生,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首先,认清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有蓝色草帽样标志,标志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卫生部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进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或“卫食健进字+(年代号)+顺序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次,要仔细阅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再次,选择正规销售渠道购买保健食品。购买时除要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外,还要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第四,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最后,如果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消费者可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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