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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安全原则

2020年09月03日13:5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安全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安全原则

  对于交通事故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认定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来进行认定,如果不按照相关的原则认定的话,他的一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没有多大的效率,同时也不能够使人信服,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安全原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安全原则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安全原则

北京律师: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 是以 “当事人的行为” 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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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送达

  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2、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7 条、第 28 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安全原则的相关知识,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按照相关的一个法律法规来进行认定。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帮网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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