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依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项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也常常被称作严格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根源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精神产品)及主权国家的属地优越性。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人们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特征严重阻碍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合作。于是,从19世纪末开始,一些全球性或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相继出现,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突出的表现为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例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尼公约》等。根据这些公约,各国不但不再排斥其它国家的国民来申请并获取知识产权,而且,各缔约国之间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即所有公约缔约国的智力成果在其他任何一个缔约国内,都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国民的同等程度的保护。据此,有一些人提出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弱化理论,①有人甚至认为地域性已经不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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