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判决书怎么写
我们在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后,双方之间是很容易因为事故赔偿问题而进行起诉的,这样也是为了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所以我们就需要医疗事故判决书,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判决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事故判决书怎么写
北京律师:
原告陈 XX,女,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XX 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路 XX 室。
原告高 XX,女,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室。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晋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号。
法定代表人刘 XX,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 XX,男,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工作。
委托代理人 XX,女,上海市浦东新区 XX 医院工作。
原告陈 XX、高 XX 与被告 XX 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3 年 5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 XX 及其两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欢成,被告 XX 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董 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 XX、高 XX 诉称,原告陈 XX 系 XX 的配偶,原告高 XX 系 XX 之女。2012 年 1 月 16 日,XX 体感不适至被告处就诊。被告虽明知 XX 有高血压史、心脏病史等,但在发现 XX 存在低血压、畏寒等情形后,既未进行任何心血管相关检查,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草率诊断为 “上感”。2012 年 1 月 17 日下午在补液过程中,XX 突发不适,在通知护士后,护士也未采取措施。随即,XX 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原告认为被告明知 XX 有高血压及心脏病史,在其出现心血管病症状后,未进行有效救治,结果导致 XX 死亡,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与被告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3,258 元(40,188 元/年 ×10 年 26,253 元/年 ×10 年 ÷2)×40%;
2、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丧葬费 28,150 元;
3、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4、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鉴定费 7,000 元。
被告 XX 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上海市 XX 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被告承担的是轻微责任,故被告同意承担 10%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对于死亡赔偿金如果原告主张按照上海的城镇标准计算,需提供患者长期居住在上海的证明,且必须是一年以上,原告还需要提供暂住证、派出所或居委会证明等材料,被告同意按照江苏省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江苏省的标准为 26,341 元;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认为原告陈 XX 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同意承担;对于丧葬费,被告认为应该按照江苏省的标准计算;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认为在死亡赔偿金中已经涵盖了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不同意承担;对于鉴定费和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两原告为解决本次医疗争议,垫付了鉴定费,现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确认了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故对于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 XX 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 XX、高 XX 死亡赔偿金 213,258 元;
2、被告 XX 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 XX、高 XX 丧葬费 11,260 元;
3、被告 XX 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 XX、高 XX 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4、被告 XX 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 XX、高 XX 鉴定费 7,000 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997 元,减半收取计 2,498,50 元,由被告 XX 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 XX 法院
审判长:刘 XX
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二、医疗事故判决书几个工作日下来
(一)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判决,如果案情复杂可以转普通程序,那么就是立案日起六个月内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三、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
第一,诉前准备工作。患方应及时联系医务科,复印诊疗病历。
第二,诉讼。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双方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
第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专家小组提交《陈述书》,其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以及指出医方存在的过失和违反的规定。第四,赔偿款的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判决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医疗事故赔偿中。经过调解仲裁不成的,患者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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