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
一、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破产案件中,有欺诈破产、欺诈和解及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破产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哪些行为会引发破产责任
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对破产法律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规定了9种破产违法行为,包括:
(1)违反说明义务。指在破产程序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行为。
(2)违反提交义务。指在程序中有义务提交一定文件、财产的人故意不履行提交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
(3)欺诈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情况的手段,实施了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者破产财产的负担增加,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偏颇性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特殊清偿利益,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5)浪费破产行为。指债务人以放任的故意,不合理地花费财产,导致破产财产的非正常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6)受贿。指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在执行事务的过程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提供的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害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
(7)行贿。指破产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向程序职能机构人员以及债权人提供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碍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
(8)违反行动限制。指其特定行动的自由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受限制的行动,有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
(9)渎职。对于这些破产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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