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一)基本案情
某市总工会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某市府前路36号延府豪庭2号楼五楼(原某广场2、3、4号楼裙楼的五层)整层房产交付给某市总工会。
2、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某市总工会逾期安置补偿费2887026元。
3、驳回某市总工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某市总工会于2011年11月1日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情况
案件立案执行后,某区法院向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的账户及名下部分房产。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房产交付及逾期安置补偿费进行协商。但是,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某庭2号楼五楼200多平方米安排给某区四鹤街道延福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办公用房,延福社区居委会经装修后搬入该场所办公,其认为社区办公用房是依规取得,不愿搬离。基于此种原因。应交付给某市总工会的200多平方米房屋无法交付,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此后,执行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罚款50万元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媒体公开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评议等一系列措施,但仍无效果。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执行法院根据该规定将被执行人某基房地产公司列入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公司面临社会不予认同,参与招投标项目难度加大,银行信用降低,金融部门对其贷款不予支持等后果。在强大的信用惩戒威慑下,该公司立即将执行标的物1870.2平方米房产全部交付申请人某市总工会,并另外提供装修好的办公场所交付延福社区居委会办公。三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三)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及运用,致使被执行人迫于各方面压力,为恢复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确保企业经营不受影响,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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