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冤错案精神损害赔偿弹性巨大,申诉人内心如何 “抚慰”?
张玉环案尘埃落定,这位被羁押时间最久的冤案当事人的国家赔偿案也提上日程。
记者梳理多起冤错案的国家赔偿情况发现,“人身自由赔偿金 + 精神损失抚慰金” 两项 “标配”,构成大多数冤案的赔偿金额。赔偿申请人索赔刑讯逼供引发的身体伤害、申冤费用等赔偿项目,大多被驳回。此外,同样是失去人生自由超过 20 余年,吉林金哲宏获得的精神赔偿达 200 万元,而安徽五周案周继坤仅 75.7 万元。
是什么导致了 “同似冤狱、不同赔偿” 的差异?国家赔偿是否有天花板?巨额索赔申请与最终赔偿决定之间,经历了怎样的博弈?代理过多起国家赔偿案件的多名法律专家认为,基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巨大的赔偿弹性,赔偿义务机关对蒙冤者的认识和同情程度、财政列支额度等因素,决定着最终的赔偿金额。对此,或应出台相关法律,对 “同案不同价” 的现象予以规范。同时,还应扩充赔偿项目、增加赔偿金额,以真正 “抚慰” 蒙冤者的内心。
自由价几何?
2019 年 2 月,江西冤案当事人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父亲国家赔偿的最终结论,决定赔偿 293.5 万元,支持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203.5 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90 万元。对于这一消息,李春兰 “非常失望,不敢告诉爸爸,怕他心情不好”。
1999 年,李锦莲因被控毒杀同村两名儿童而被判处死缓。2018 年 6 月 1 日,江西高院对李锦莲一案再审改判无罪。随后李锦莲向江西高院提出了 4140 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最终到手的赔偿与当初的申请有将近 14 倍的落差,申请人当然 “失望”。但这种 “申请金额巨大,最终赔偿额不大”,是冤案国赔中的普遍状况。
2005 年,被关押 4000 多天的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 1000 万元,最终获得国家赔偿 70 万元。2015 年,被关押 2900 多天的念斌,申请国家赔偿 1532 万余元,最终获赔 119 万元。2016 年,被关押 8395 天的陈满,申请国家赔偿 966 万元,最终获赔 275.3 万元,同年,被判处死刑的聂树斌,家属申请 1391 万,获赔 268.1 万元。
李锦莲国家赔偿代理律师刘长告诉记者,4140 万元的金额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1090 余万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 100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万元,历年申诉实际支出 50 万元。
上面这四项也是平反者索赔中的四项 “标配” 请求。
关于人身自由项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江西高院 2018 年 9 月 18 日作出的赔偿决定,根据 2017 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203.5 万余元(7147 天 ×284.74 元/天)。
在申请该项赔偿时,李锦莲要求按日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因为 “坐牢是 24 小时,而国家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仅是 8 小时,应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时间都提出赔偿。” 此外,刘长认为,由于李锦莲经历了两次错判,原本在第一次再审时应当平反,却在江西高院继续维持后,又错关 2395 天。所以对这 2395 天,要按日平均工资的十倍计算。
记者注意到,“冤狱 24 小时” 的国赔申请 “理论”,早在 2016 年云南钱仁凤案中就已出现。当时钱仁凤代理律师杨柱提出了 584 万余元的自由赔偿金,将钱仁风失去自由的 5051 天,按法定工作日、周末、节假日、公休日等分开。法定工作日中 8 小时按工资标准索赔,另外 16 小时按加班算,节假日则按正常日工资乘 2 倍、3 倍计算。
但最终钱仁风仍仅获 122 万余元(5051 天 ×242.30 元 / 天)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之后,在多起冤案国赔申请中,多位代理律师都根据 “冤狱 24 小时” 理论,提出高额的赔偿申请,但最终都未获支持。刘忠林案、金哲红案国家赔偿代理律师屈振红,廖海军案、吴春红案国家赔偿代理律师李长青,金哲红、欧阳佳案国家赔偿代理律师袭祥栋均向记者表示,他们完全支持 “冤狱 24 小时” 的观点,且还应该根据节假日、休息日等具体细化赔偿规则。
“坐牢比一天工作 8 小时压力更大,因为自由受限,内心是不可能快乐的。所以按上年度职工日工资 2-4 倍赔偿或许更合理。” 屈振红说。
“廖海军案我是按日工资三倍要求的,办吴春红案时,我研究国家赔偿法又发现了新的依据,提出了按日工资五倍赔偿。” 李长青说,“自由是无价的。根据国家赔偿法三十四条,造成身体伤害的误工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坐牢的损失难道比不过误工?举重以明轻,坐牢至少要 5 倍工资。”
吴春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文图片来源:除标注外均受访者供图
然而,8 月 6 日,吴春红收到了河南高院的最终赔偿决定,总计赔偿 262 万余元,仍然只有两项,人身自由赔偿金 194 万余元(5611 天 X346.75 元 / 天)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68 万元。
2020 年 6 月 2 日,李长青律师(右)和吴春红在河南高院交完国家赔偿申请书后道别。
被驳回的 “刑讯逼供” 赔偿
在多位国赔代理律师看来,人身自由赔偿金是 “死的,肯定有的”,尽管他们提出了倍数赔偿,但法院最终只会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失去自由天数,给出一个相对固定的数额。而另一项涉及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请求,成为多数冤案当事人索赔的巨大 “缺口”。
2020 年 8 月 5 日,张玉环在老宅门口。 记者卫佳铭 图
张玉环案再审辩护律师王飞说,基本上冤假错案都是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口供而定案。平反者曾因刑讯逼供受到的身体损害,应否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计算规定。该项赔偿一共分三种情形,一、造成身体伤害,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三、死亡。
目前,据此条款获得该项国家赔偿的有聂树斌案,赔偿请求人聂学生、张焕枝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126 万余元,张焕枝生活费 6.4 万元;再加上聂树斌生前被侵犯人身自由 217 天的赔偿金 5.2 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30 万元,合计为 268 万余元。
以及,同样付出生命代价的呼格吉勒图案,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 104 万余元;再加上呼格吉勒图被羁押 60 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1.2 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 万元,合计 206 万元。
然而,除了因错判死亡,基于该条款前两种情形的生命健康权赔偿,往往被驳回。
2019 年 10 月 23 日,安徽涡阳 “五周杀人案” 蒙冤当事人,中间为周继坤。 记者记者 卫佳铭 图
“五周杀人案”当事人之一的周继坤,平反后申请国家赔偿 1237 万余元,其中要求赔偿因刑讯逼供造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减少收入、家庭生活费补助等 200 万元。周继坤曾向媒体回忆刑讯逼供细节,“吊打…… 折磨两个多月,最后我被打进住院,他们就用化名就医掩人耳目。惨啊!”但安徽高院以 “不属于本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为由,驳回了周继坤的该项请求,最终仅支持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292 万余元。
2018 年 7 月 18 日,刘长律师和李锦莲在江西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
李锦莲的国赔申请同样提出健康权赔偿。他表示,严重的刑讯逼供导致他右耳被打聋,胸部肿起,腰都直不起来,至今,一只耳朵失聪,腰部永久性损伤,严重驼背,左手无法正常抬起,留下终身残疾。所以,他申请赔偿生命健康损害 1000 余万元。
对此,江西高院没有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后,亦未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李锦莲诉称其因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遭受身体伤害,即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高院作为再审改判无罪的审判机关,并非该项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
刘长告诉记者,李锦莲的无罪判决并没有认定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但辩护人对同监 4 名在押人所作的调查笔录证实,李锦莲身上有多处伤痕,右耳也被打聋,其中左手伤势较重,他们曾用民间偏方 “铁打水” 帮其治伤。
李锦莲的国家赔偿决定
在该项健康赔偿请求未获江西高院支持后,李锦莲曾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向遂川县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他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导致身体多处受伤,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200 万元。但一个多月后的 8 月 27 日,遂川县公安局即驳回李锦莲的国家赔偿申请,称,“我局认为,李锦莲在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期间,我局侦查人员对其的讯问都是依法进行的,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
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律师告诉记者,《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虽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是,根据法理,受害人若以此由申请国家赔,又必须先确认其遭受了刑讯逼供,且受伤由侦查人员伤害所致。而这,又涉及侦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另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涉嫌刑讯逼供者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进行确认。
显然,根据司法现状,要认定司法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是极为困难的。这就在事实上导致了上述法条权利的空置,受害人难以获得刑讯逼供伤害赔偿。
贺小电认为,应该修改赔偿规则,一个健康的人,在羁押期间身体明显受损,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鉴定程序后,在国家赔偿决定中一次性认定并赔偿。至于是刑讯逼供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的不问,只要排除自残自杀或意外等不应由国家赔偿,其余情形都应进行健康损害赔偿。
破碎人生,何以 “抚慰”?
除了刑讯逼供导致的伤害没法确认、未获国家赔偿外,李锦莲申请赔偿历年申诉实际支出 50 万元,也未获支持。
实际上,这类如羁押期间身体健康受损,申冤费用、家庭生活补助、亲人死亡等索赔理由,在冤案国赔中也几乎都被驳回。
在袭祥栋看来,这其实是非常不合理的。“这些年在赔偿项目上,一直是人身自由和精神赔偿两项,没有扩大。但冤狱给当事人造成的身体伤害都很大。比如念斌,他出来后到处做手术,治病把钱都花掉了。同时,蒙冤者的维权成本很高,虽然前期有律师援助,但为了申冤很多家庭都搞得倾家荡产。”
李长青也认为,国家赔偿的项目应该扩大。“比如宋小女,且不说这些年她为丈夫申冤所费心血,作为张玉环前妻,如果不是丈夫被冤坐牢,她会改嫁吗?一个人的冤狱,影响的是一个家庭的际遇。但法律并未考虑她的损失。”
两次促成国内冤案国家赔偿最高额纪录的律师屈振红告诉记者,基于目前国家赔偿法的硬性规定,以及现实存在的冤案追责困境,如何最大限度的弥补给当事人损失,“重任” 落在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即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梳理发现,这项 2010 年修正《国家赔偿法》增设的制度,给国内冤案赔偿曾带来巨大振奋。2010 年,被关押 4019 天的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及生活补贴 65 万元。而三年之后,被关押 3596 天的张氏叔侄,每人获得 110 万余元国家赔偿。这中间的主要差异,即是开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
记者梳理发现,在 2010~2013 年间的冤案国赔中,不少国家赔偿机关,对于 “什么情形构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支付多少合适”,曾有争议。
但 2014 年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 号以下简称 “14 号文”),基本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 “35% 原则”。
该 “14 号文”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时,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 “抚慰” 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不少专家学者曾为精神抚慰金制度的设置欢呼,但随后的实践发现,35% 的比例还是过低。一些冤案中,赔偿机关甚至以 “不能超过 35%” 为由,支付 30% 甚至更低的赔偿金。
安徽五周杀人案中,周继坤的精神损害赔按人身自由赔偿金 35% 支付;江西李锦莲案的精神损害赔付略高,但也仅 44%。这些知名的平反者此前均申请了远超最终赔偿决定数倍的金额,如李锦莲原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万元,是最终赔偿的 22 倍多。
李锦莲认为,除了自己在侦查阶段被 “吊腊肉”“打撞钟” 等刑讯逼供,妻子陈春香被以盘问留置名义非法关押在横岭乡政府 3 天多,导致她不堪凌辱非正常死亡;年仅 7 岁儿子连续两晚被诱供和逼供,留下了永久性心理;因近 20 年持续伸冤,女儿至今未婚未育,这些都加重他的精神伤痛。
但江西高院引用上述 “14 号文” 第七条,称综合考虑本案中李锦莲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给其生活造成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支持 90 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 2000 万的索赔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多名国赔代理律师看来,法院支付高于 35% 自由赔偿金的精神抚慰金,“并不需要法律依据”,因为 “14 号文” 本身也只是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并非强制性的统一标准。
近年多起冤案的国家赔偿,早已突破 “35% 原则”,且不断刷新冤案最高国家赔偿的记录。
2019 年廖海军案国赔下来后,李长青曾作过粗略统计,“廖海军一家获国家赔偿 34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约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 53%,2017 年江西乐平案占 65%,2013 年张氏叔侄案的 69%,2015 年念斌案的 86%,刘忠林案的 75%;2014 年呼格案、2017 年聂树斌案都给了百万精神赔偿,均占总赔偿金的 94%。”
2019 年 6 月 3 日,屈振红(右)律师、袭祥栋律师(左)和金哲宏去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的 “自由裁量”
在屈振红看来,呼格案和聂树斌案人已不在,属于特殊情况,刘忠林案和金哲宏案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后续冤案国赔更有借鉴意义。
2018 年 6 月,屈振红律师和刘忠林在其老宅。
2019 年 1 月 7 日上午,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刘忠林获得国家赔偿 460 万元,包含人身自由赔偿金 2624448.58 元(9217 天 X284.74 元 / 天),精神损害抚慰金 1975551.42 元。
彼时,刘忠林案刷新了国家赔偿案件两项纪录:公开报道中羁押时间最长、获得国家赔偿金额最高的蒙冤者。该案还成为 2019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韩春晖认为,尽管不能因此形成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的 “先例”,但在目前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对缺位的情形下,刘忠林案对未来精神赔偿的法律适用仍然具有“风向标” 意义。辽源市中院的这种 “逾越” 并未背离合法性与正当性,反而综合考量了 “生存照顾” 的各种因素。
屈振红告诉记者,作为该赔偿案代理律师,她认为吉林高院和辽源中院在该案中表现得 “很有司法的温度”,不仅仅是支持了高达 75% 的精神损害金,还有两个细节 “很人性”。一是,在赔偿决定下达前,2018 年 10 月 19 日,吉林高院先行借款 50 万元给刘忠林,用于其购买房屋和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刘忠林拿到 50 万元法院借款第三天,便花 45.5 万余元在辽源市东丰县购买一套 81.61㎡的新房。二是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凑了个整数,恰好 460 万元。”
当然,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刘忠林提出赔偿申请至 2019 年 1 月 7 日法院最终作出赔偿决定,中间还有不少曲折而细致的沟通和磨合。“我反复讲述,刘忠林人比较憨厚,但这不是国家冤枉他的理由。出事前他没成家,回家后什么都没有,借住别人家,靠表姐帮忙。出狱后他面临后半辈子生活没有着落,生活能力差的窘况。” 屈振红说。
同样在吉林,2019 年 9 月,被羁押 8452 天的金哲宏获得吉林高院 468 万元国家赔偿,又刷新了记录。该赔偿包含人身自由赔偿金 2670324.88 元(8452 天 X315.94 元 / 天),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9675.12 元。
羁押天数金哲宏比刘忠林少 2 年,但总赔偿金还多 8 万。除了国家的年度日均工资调整外,更主要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同样按 75% 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