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买方可以拒绝收房吗?
北京律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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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符合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果房屋状况未能达到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而且购房人有权向开发商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此外,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而且即便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若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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