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师:
1、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侵权、物权保护、确认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中,应当首先对遗产、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作出认定,如一方当事人对涉案房改房权属提出争议,且确实涉及案外人利益无法并案处理的,应当释明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侵权、物权保护、确认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中,应当释明当事人是否要求对争议房产进行分割,如当事人明确请求对争议房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分割、相互竞价或者折价归并等方法处理,不能简单地仅明确各自份额而不予实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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