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瑕疵是否应承担责任?
问
贾某购买了一套住房。为布置新房,他选择了温馨家园家具厂定做家具,杨某是该厂的个体业主。贾某要求用杉木定做室内家具,并交付了货款。杨某将做好的家具送至贾某住房,由于忙于乔迁,贾某未对交付的定做物予以验收,未出具收货凭据。贾某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家具并未使用杉木材质,且存在材质霉变、变形、脱漆等严重质量问题,贾某要求杨某按订货单要求将定做物给予重作、修理。请问,贾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甘肃 宋乐耀
北京律师答
双方签订的定做承揽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交付的定做物存在质量瑕疵,应负违约责任。虽然杨某已经将家具送至贾某家中,但贾某并未进行验收,也未出具收货凭据,因此,贾某并未接受货物。贾某要求杨某对交付的定做物给予限期修理、重做,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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