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问
梁某与朱某婚后生育一子小华,年仅 9 周岁。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房屋属于梁某的一半份额,梁某同意赠与其儿子小华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梁某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居住。朱某以梁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将梁某赶出大门。在梁某离开后,朱某将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梁某无法进入该房屋。梁某即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请问,梁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江苏 吴晓利
北京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 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同时,赠与合同又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此,梁某与儿子小华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然而,根据《合同法》第 187 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开始。但梁某并未办理,故该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梁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梁某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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