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可撤销?
问
胡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栋房屋。后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月随母亲张某生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房屋归小月所有,如果违反该协议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 6 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张某并未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到小月的名下,而是将该房出租给别人居住。后胡某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要求分割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该房屋。请问,胡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江苏 郭志毅
北京律师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使夫妻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已达成合意,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赠与。因此,胡某与张某在离婚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给儿子小月。而协议签订后,张某未将房屋过户给小月,胡某有权撤销该合同。而因一方撤销赠与,致使该共同财产的权利未能转移至受赠人,该夫妻共同财产仍应由原夫妻双方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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