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出借人反悔,能否要求支付增值金?
问
梁某与孙某是朋友关系,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梁某因不具有本地户口,无法购买经济适用房,便以孙某名义购买房屋,待能过户时孙某协助梁某办理过户手续。梁某购买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几年后,梁某要求孙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孙某反悔,梁某无奈之下,要求孙某支付购买该房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并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支付购房款的差额。请问,梁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青海 孔志强
北京律师答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梁某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孙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梁某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孙某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梁某和孙某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梁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孙某与梁某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孙某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孙某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梁某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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