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应按修复费用担责?
问
刘某在易阳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后刘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与邓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受损。此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通知了易阳保险公司,并将车辆交由修理公司修理,为此刘某支付了修理费三万余元。易阳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为两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此标准赔偿。请问,刘某能否要求易阳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实际修复费用承担责任?广西 黎弘
北京律师答
刘某与易阳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 “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害,后及时通知了易阳保险公司,车辆修理费应以实际修复金额为准,因此,刘某要求易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损失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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