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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慎摔伤旅行社要赔偿吗?

2020年09月04日16:3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游客不慎摔伤旅行社要赔偿吗?

宋某参加由绿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游活动。旅行团安排参观景点时,领队因故未带团进入景区,由景区导游带领游览,宋某在进入门口时不慎摔倒。直到晚上,领队才将宋某送至当地医院就诊,后立即出院。行程结束回国后,宋某再赴国内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底出院,宋某要求旅行社对其人身损害、误工费、营养费等进行赔偿。绿丰旅行社认为,旅行社领队在整个旅游服务合同中尽到了合同义务。事发当时,领队为照顾团队中的其他成员临时离开团队,而宋某的受伤完全是个人的意外事故。在旅游过程中,宋某未看清景点门前的注意事项,也没听从导游的引导,盲目乱走,致使摔伤,实属意外事件。事发后,旅行社垫付了医药费。旅行社认为宋某所受伤害,不应由其赔偿。请问,宋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浙江 周燕

北京律师答

首先,宋某在走路过程中摔倒受伤,未受到来自第三方的外力。应该注意的是,该旅行社是专业旅行社,并非首次组织国外旅游项目活动,领队及导游应及时告知游客进入旅游景点的注意事项。根据景点游览规则,必须指定景点内导游,并且旅游景点规则没有禁止领队与团队导游的进入,领队脱离团队应当向游客进行必要的说明。其次,旅行社未在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救助,宋某未要求延后治疗,也并未表示同意不留院治疗,绿丰旅行社也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导致宋某病情延误治疗,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本事故不属于意外事件,绿丰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绿丰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对造成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也非事先所能预见。同时,作为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同样存在轻微的过失,可适当减轻绿丰旅行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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