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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不翼而飞由谁担责?

2020年09月04日16:3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托运货物不翼而飞由谁担责?

费某与建安货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货运公司将 5 件笔记本电脑运往外省。笔记本电脑交付货运公司后,费某因联系不上购买方,察觉购买人有疑,便电话通知货运公司不要放货,并将托运的该批笔记本电脑返还本人,货运公司告知其会将电脑返还发货地。但当费某去提货时,发现根本不是原来那批货。货运公司称货物已在外省被别人提走。由于货运公司擅自将其货物发放给其他人,费某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其笔记本电脑的货款两万元。货运公司认为,费某并未声明托运货物为贵重物品,也没有缴纳保价费,不同意赔偿。请问,费某货物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黑龙江 陈立辉

北京律师答

费某与建安货运公司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民事合同。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而承运的货物已经丢失,建安货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货物托运人是否上保险及保价应由其自行决定,承运人无权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货运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对收货人身份进行有效核实,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也未按照费某的指示停止放货,从而导致货物被他人领走,对货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建安货运公司应赔偿由此给费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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