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差别?
问
魏某为郭某的婆婆,郭某将登记在魏某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乔某,乔某与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乔某与郭某达成合意继续履行合同,后乔某给付郭某一年租金。但魏某要求乔某搬出房子。魏某、乔某在郭某在场的情况下达成合意,魏某与乔某约定,乔某腾出房子,房屋租赁费及押金由魏某给付乔某。但乔某搬出房屋以后,未拿到租金及押金,要求魏某与郭某给付房屋租金及押金。请问,应由谁给付乔某的房屋租金和押金?山东 秦小莹
北京律师答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即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是合同当事人;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及违约责任,而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债务转移的特征为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义务,应征得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责任。在郭某在场的情况下,乔某与魏某签订协议,约定乔某搬出房屋,魏某给付房租以及押金,符合债务转移的要件。在签订本协议时,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第三人魏某已成为新债务人。因此,应由魏某给付乔某房租以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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