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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贷款诈骗还是表见代理?

2020年09月04日16:5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是贷款诈骗还是表见代理?

荣盛公司将其下属的轮胎厂承包给原职工陆某经营,承包期满后,双方签订了不再续签承包合同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荣盛公司将轮胎厂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折价卖给陆某,陆某将轮胎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交回荣盛公司,由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陆某不能再以轮胎厂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原轮胎厂的债权债务均归陆某个人承担。该协议签订后,陆某并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还营业执照、公章等,而是仍以轮胎厂的名义从银行贷款人民币 30 万元,用于偿还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工人工资等,至今未能归还贷款。请问,陆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表见代理?湖南 朱晓静

北京律师答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列举了犯罪分子常用的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它方法诈骗贷款的。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陆某到银行贷款时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并不是虚假的,只是陆某与荣盛公司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公司由于管理制度混乱和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收回其营业执照、公章等,造成了营业执照和公章被陆某利用的后果,银行有正当理由相信陆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贷款合同。在此过程中,荣盛公司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该情况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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