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物品丢失可以按一般物品赔偿吗?
问
魏某和马某为房屋合租室友,2013 年 7 月,魏某将房屋退租后将一个旅行拉杆箱寄存在马某处,同时将 1 套价值 1000 元左右的全新炊具作为保管费交付给马某使用。魏某称箱子内是一些生活用品和不穿的衣物,箱子不值钱,丢了也没关系。马某在魏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旅行拉杆箱存放在公共楼道间。两人口头约定,最迟三个月,箱子必须取走。8 月至 9 月期间,马某多次联系魏某取走箱子,都没有取走,其后,马某发现拉杆箱丢失立即通知魏某,然而,魏某称拉杆箱中有珠宝、证件、现金和银行卡等贵重物品,要求马某赔偿其 20 余万元的损失。请问,马某是否应该赔偿魏某的损失?北京 张亮
北京律师答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魏某将炊具作为保管费交付给马某,所以魏某与马某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对于拉杆箱的丢失,保管人马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魏某在交付拉杆箱时称 “箱子不值钱,丢了也没关系” 并未表明箱子中有贵重物品,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此,马某应按一般物品价格而不是贵重物品价格对魏某拉杆箱的灭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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