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发包人可否拒绝付款?
问
金属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大鹏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大鹏公司承建位于北京市某区的办公用房改造工程,承包范国包括土建、装饰、电气和采暖工程,开工日期是 2007 年 6 月 9 日,竣工日期 2007 年 7 月 16 日,合同价款为 20 万元。工程完工后,金属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工程合格,双方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单。金属公司准备支付合同款项时却发现,大鹏公司并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全鹰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给大鹏公司呢?江苏 陈俊
北京律师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应予支持。”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大鹏公司隐瞒自身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而与金鹰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但鉴于金鹰公司已经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则作为承包人的大鹏公司可参照原《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金鹰公司主张工程款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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