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问
小李和小王是多年好友。2010 年,小李生意经营不好,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遂向小王求助,希望他能借自己 8 万元钱。小王让小李亲手写了一张借条,写明 “今借到王 xx 人民币捌万元整,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清”。然后就把钱交给了小李。可是约定的还款期已经过了,小李却迟迟没有还钱,小王打电话询问,小李也只是推脱。小王觉得只有向法院起诉了。但是小王听说,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就不能主张要求支付利息了。请问:是这样吗?
北京律师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这一款规定是指约定还款期内的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小李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款的,那么在此期间是不用支付利息的。但是如果小李逾期还款了,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如果小李逾期还款,那么小王可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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