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问
2010 年 1 月 1 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两万元,张某立下借条给李某执存,该借条载明:“兹有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利息以 1% 计算。2010 年 1 月 1 日,借款人:张某。” 后李某多次催收欠款,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偿还。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张某对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两万元没有异议,但对李某主张的双方约定按月 1% 支付利息有异议,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是按月 1% 支付还是按年 1% 支付,属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请问:张某的主张正确吗?
北京律师答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李某将资金借给张某做生意,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张某自己书写借条承诺利息以 1% 计算,说明该借款是要支付利息的,不是无息借款,现以自己书写的内容不明确为由主张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有违诚信原则。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不是约定年利率。综上,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借条记载 “利息以 1% 计算”,应当理解为月利率 1% 较符合民间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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