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问
2014年9月,某报社经人介绍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由A公司与报社合作建设报社员工活动中心,其中,A公司提供资金,报社提供划拨取得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成后,报社享有一二层房屋的产权,A公司享有三四五层房屋的产权。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多次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报社在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投资资金,并赔偿因此给报社造成的损失。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起反诉,以《合作建房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合作建房协议》无效。请问: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浙江 吴玉
北京律师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该规定若报社拥有所有权的划拨土地未经出让等手续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亦未经当地政府批准,则报社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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