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商业广告短信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
2015 年 4 月,我公司与 A 公司签订《企业短消息发布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我公司向 A 公司提供定向移动信点发布服务,为 A 公司向手机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A 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于合同签订后第二个月起按月向我公司支付已执行的信息费用。至 2015 年 9 月,我公司已执行信息服务,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已达 8.4 万元,但 A 公司始终未按约支付该费用。A 公司认为,我公司发送短信时并未征得手机用户的同意,不同意向我公司支付费用,并认为合同无效。请问: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A 公司是否应向我公司支付费用?浙江 尚嘉
北京律师答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贵公司与 A 公司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该合同应属无效。另外,贵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电子信息发布规定,故意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垃圾短信,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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