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1、申请撤销裁决。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北京经济仲裁律师推荐:陆岩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经济仲裁费用的收取标准及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具体标准见相关文件)。 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和支出以及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实际的费用,诸如仲裁……[更多]
经济仲裁的处理费怎么算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 (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