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赠子女不能反悔?
问
我与李某结婚8年,2016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5岁儿子的抚养权归我,婚后购买的房屋赠与儿子,并由李某协助儿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直至2016年5月,李某一直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称现在自己没有住处,要求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撤回赠与。请问: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遵化 张明了
北京律师答
首先,您与李某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李某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因此,李某无权撤销该赠与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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