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不养老,赠与房屋可要回吗?
问
我和老伴儿育有三个儿女,2014年5月10日,我、老伴儿和小儿子谢某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我们老两口将一套房屋赠与谢某,我和老伴儿今后生养病老的一切责任均由谢某承担,并在所有子女均在场的情况下,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2014年6月,我和老伴儿将房屋过户给谢某,并与其共同居住。好景不长,2015年7月以后,谢某不再支付我和老伴儿的生活费和医药费。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谢某归还我和老伴儿赠与他的房屋?河北涿州 谢祥彬
北京律师答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您赠与小儿子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他能够负责您和老伴儿的“生养病老”而谢某无论是作为受赠人还是以您儿子的身份,对您和老伴儿的生养死葬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5年7月以后,谢某不向您和老伴儿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附义务。因此,您和老伴儿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您、老伴儿和小儿子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并要求谢某将房屋返还给您和老伴儿,并协助办理好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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