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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私自转让自己名下股份的行为有效吗?

2020年09月05日16:3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私自转让自己名下股份的行为有效吗?

我与郭金平系夫妻。吉祥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9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郭金平。2016 年 5 月 20 日,郭金平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燕一起向蓝天公司借款 17 万元,并以张燕名义向吉祥公司增资,增资后张燕占 15% 股份,郭金平占 85% 股份。2016 年 6 月 23 日,吉祥公司将 17 万元借款归还蓝天公司。今年年初,张燕转让了其名下 15% 的股份,获得股份转让款 25 万元。张燕认为,公司当初作了变更登记,自己是名正言顺的股东,所获股份转让款也是应得的。我却认为 17 万为虚假增资,实际上市郭金平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行为未经我统一是无效的,张燕应返还 25 万元股份转让款。请问:郭金平未经我同意,私自虚假增资转让自己名下股份的行为有效吗?河北 马文莉

北京律师答

吉祥公司成立于你们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虽然仅登记在郭金平名下,但公司全部股权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郭金平与张燕共同借款,以张燕名义向公司增资并由吉祥公司向蓝天公司返还增资款的事实可以看出,张燕获得股权并没有付出对价,增资为假象,实际是郭金平向张燕赠与 15% 股权。郭金平的赠与行为没有经过您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且赠与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严重损害了您作为配偶的权益,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赠与应属无效。在这,公司变更登记并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有效的依据。故郭金平未经您同意,私自赠与他人股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张燕获得 25 万元股权转让款没有合法依据,故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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