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国未享受供热服务为由可以不支付供热费吗?
问
我与甲公司签订了供热合同,因为我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但是,甲公司不同意我的申请。请问:我并未享受供热服务,可以不支付上一期供热费吗?河南 刘航
北京律师答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您主张因未享受供热服务而不支付上一期供热费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如果您不支付到期供热费,经催告后在河里期限内仍不支付额,甲公司有权中止供热。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您不支付到期供热费的行为将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请求您承担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相关阅读:
“物业费捆绑供热费”太霸道
物业费捆绑供热费太霸道 不管做什么事,都要依法依规行事,物业费捆绑供热费,实在太霸道,既剥夺了居民的生存权,又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供热费缴纳时限将至,家住长春绿园区中新花园的王先生却至今未缴热费。18日,王先生反映,东煤羊草能源热力公司以……[更多]
【每日一法】《青岛市供热条例》
【每日一法】《青岛市供热条例》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