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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房产纠纷

2020年09月05日16:3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天津律师:

    2008年06月08日

    所谓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非法同居双方均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应当去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或者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其中一方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除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外,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原则,公正、合法、合理地予以处理,一律以判决的方式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依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附: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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