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办理优惠卡后失踪,可以要求店铺出租人赔偿吗?
问
季某将店铺租给师某开办美容店,期限为一年。三个月前,师某打出广告称交3000元可办理贵宾卡,享受六折优惠,10人以上团购享受五折优惠。小钱等11人办理了团购。合同期满师某搬离店铺,小钱等人已消费的最多不足千元。小钱认为季某应该退还余下的金额,季某认为,应该由师某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小钱等人要求季某赔偿的要求合法吗?
北京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本纠纷中,季某将其房屋租与师某,二人之间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法律关系,季某在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为收取租金,而义务为将房屋交付师某使用;师某与小钱等人之间的关系为服务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师某在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为收取服务费用,义务为提供美容美发服务。小钱等人与季某分别存在于两个法律关系当中,二人之间无任何牵连,因此小钱等人无权要求店主季某赔偿,其赔偿请求只能向师某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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