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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是否有效?

2020年09月05日16:4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是否有效?

2013 年夏季连日暴雨使蛋糕店门庭冷清,几天没有开张,造成各类糕点严重积压。老板张某看着满屋糕点心疼不已,但是想到如果糕点变质,售出后可能带来更大麻烦,只得忍痛决定将过期存货销毁。店员将过期糕点运出销毁时,附近居民李大妈、周大叔见状后表示愿意低价购买部分糕点,张某想损失能降低一点是一点,于是双方约定 “如糕点过期变质,蛋糕店概不负责”,之后将部分糕点以三折低价销售给李大妈、周大叔。李大妈、周大叔食用糕点后,先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确诊为食物中毒,后经住院治疗均花去医药费 5000 多元。出院后,李大妈、周大叔找到张某要求其负担医药费,双方争执不下。那么,张某是否应该承担李大妈、周大叔的损失?

北京律师答

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排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责任的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基于双方同意,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有效。《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鉴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当事人不能根据双方的协议免除责任。本纠纷中,李大妈、周大叔与张某之间事先达成口头合同,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张某所说的 “如糕点过期变质,后果概不负责” 违反了《合同法》第 53 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张某不能因此免责。因此,李大妈、周大叔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同时,本纠纷还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同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根据《合同法》第 122 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民法原理,在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择一请求。因此,李大妈、周大叔既可以选择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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