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合同法 >

免费送货、安装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2020年09月05日16:55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购买者迟延取货,商品因意外毁损商家是否应当赔偿?

小张购买个体商户金老板销售的实木地板 50 平米,总价款 20000 元。小张预付货款 15000 元,并与金老板约定 3 天后来店里取货并支付余款,货物暂存在金老板处。后因紧急公务小张出差 10 天。回国后,小张去金老板处取地板,却被告知因为连续两天暴雨,店铺进水,小张订购的实木地板被雨水泡坏。小张坚持要求金老板交付完好的地板,金老板则要求小张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损失。被雨水泡坏实木地板的损失该谁承担?

北京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纠纷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即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所谓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受潮、受热等等。风险负担就是由卖方或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其由风险转移决定。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则货物即便遭受损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时,货物发生损失或灭失,则买方不但没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且还可以要求卖方对违约承担责任。风险一般因标的物交付而转移,但是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形,本纠纷即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地板虽未交付给小张,但因为小张的迟延取货,导致实木地板毁损的风险自约定的 3 天期限后就自动转移给了买方小张。迟延期间突下暴雨将实木地板泡坏,根据《合同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该损失理应由小张承担。因此,小张还应当支付金老板剩余 5000 元货款。

rjqmf

  相关阅读: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须牢记“八个关键”

  福建 律师: 近期,由于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格式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坚持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改进,防止房地产开发商、经销商签订霸王合同。 关键之五:商品房面积应以实测为准。房地产开发商、经销商在预售期房时,……[更多]

  【每日一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每日一法】《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法帮说法】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可以取保放人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合同法知识排行榜
合同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