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活动逾期领奖是否有效?
问
某商场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进行开业促销活动,其中一项抽奖活动为,顾客在商场累计买满 100 元,可兑换一张抽奖券参与抽奖,其中特等奖为价值五千元的电脑一台。抽奖形式为:顾客于 11 月 8 日晚 21 点前将填写好的有效抽奖券副券投置于抽奖箱中,21 点现场开奖并公布,兑奖 3 日内有效,逾期作废。抽奖券正券上详细载明了抽奖时间、方式及通知方式、兑奖时间等内容。促销活动期间,杨某在该商场购物后获取一张奖券,在填写相关信息后投入抽奖箱内。11 月 8 日晚 9 时,商场工作人员在商场内进行抽奖,抽出奖券后当场宣布中奖结果并直接电话联系中奖者。当晚,抽出的特等奖中奖者为杨某,商场工作人员现场宣布,并当场拨打杨某填写的电话号码,因杨某当晚手机关机,未能联系上。次日,该商场将所有中奖者姓名及电话名单张贴公布于商场大门处,部分中奖者到商场确认了中奖信息并领取奖品。同年 11 月 12 日,杨某得知自己中奖消息,要求该商场兑奖,该商场以超过兑奖期限为由拒绝,双方产生纠纷。该商场是否还承担兑奖义务?
北京律师答
本纠纷的关键问题是,杨某逾期领奖,该商场是否还应承担兑奖义务。《合同法》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奖销售的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已事先拟制好,因此,对于兑奖期限等重要条款,经营者应事先告知抽奖者,如抽奖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认可相关格式条款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反之,如经营者事先未告知消费者兑奖期限等内容,而是在抽奖后作出此类声明,则属于单方面意思表示,未经中奖者认可,对中奖者不产生约束力。该商场进行有奖销售时,预先告知了开奖时间以及兑奖期限,且此告知行为发生于抽奖行为之前,杨某与其他消费者均已知晓此内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杨某中奖后,该内容成为新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即杨某领取奖品的期限为开奖后三日,一旦超过此期限领奖,该商场有权拒绝。杨某明知抽奖时间以及中奖通知方式为现场公布、现场电话通知,但其当晚未对抽奖给予相应关注,并关闭了手机,致使超过兑奖期限,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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