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因己方原因没有买到房子,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吗?
问
老王准备买房子,2014 年 3 月,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小刘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小刘将位于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出售给老王,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协助并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服务,老王向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人民币 10 万元。合同还约定,老王与小刘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居间服务费用。当日,老王与小刘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随后,老王向房主小刘预付定金 10 万元,同时与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并支付一半中介费用 5 万元。一个月后,老王改变了买房的主意,在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见证下,与小刘签署了《具结书》确认终止合同交易,10 万元合同定全不退,并由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撤销网签等相关事宜。后该公司向老王讨要剩下的 5 万元中介费,老王拒绝支付,他认为房子最终没有买到,自己不应当支付余款,公司方则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相应服务,合同最终没有履行是因为老王自身的原因,双方各持己见,多次协商无果,且矛盾越来越激烈。最后,他们找到调委会申请调解。请问,老王因自己的原因没有买到房子,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下的 5 万元中介费?
北京律师答
我国《合同法》在第二十三章用四个条款对居间合同进行了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有如实报告义务和请求报酬的权利,在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纠纷中,老王、小刘与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老王购房提供居问服务,促成老王与房主小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老王向该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且后来的《佣金确认书》对居间服务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作了进一步约定。后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促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其作为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老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居间服务费。虽然买卖合同签订后,老王与房屋出卖人小刘协议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实际买到房屋,但并不影响居间服务合同实际履行完毕的事实。因此,老王仍应当依照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下的居间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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