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 是否适用于有抵押的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问
小钱的房屋系贷款购买,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大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租了小钱的房屋用以经营。后来,小钱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导致该房屋被银行申请进行拍卖,银行要求与大刘中止租赁合同。对此,大刘认为 “买卖不破租赁”,小钱的房屋被拍卖,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银行无权要求中止租赁合同,要求在房屋出售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小钱赔偿自己的损失。小钱则认为对于租赁合同的违约自己并非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两人来到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请问,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于有抵押的房屋?因此,造成的大刘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律师答
目前,很多房产存在抵押权。合同法中确实有 “买卖不破租赁” 的原则,但这种原则的适用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适用于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而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情况不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已造成损失的具体责任如何划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己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己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己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纠纷中,小钱的房产在租赁前已经进行抵押,属于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范畴,银行有权利对小钱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小钱在出租房屋时没有书面告知大刘该房产己抵押,因此造成大刘的损失,小钱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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