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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低于市价的购车合同是否有效?

2020年09月05日17:1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明显低于市价的购车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的张兵 2008 年 8 月花 35800 元购买了一辆松花江牌小汽车用于杂货店经营,该车作为下乡汽车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3320 元。2009 年 6 月,张兵与赵成签订《转让协议》,将杂货店转让给赵成,赵成仍使用该车用于杂货店经营。2009 年 8 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由赵成购买该车,价款为人民币 100 元,张兵将车辆的全部相关手续交给赵成,车辆运营过程中所有责任由赵成承担。事后,双方始终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1 年 3 月,张兵向赵成索要汽车,赵成拒绝交付。张兵认为,该汽车属于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下乡车,根据相关规定,两年内不得转让,因此两人所签《车辆买卖合同》无效,两人之间不是真正的买卖关系,而是免费使用关系,车辆仍归自己所有。赵成则认为,自己取得杂货店经营权时,该车是作为杂货店资产一起转让的,转让款里已经包括其价值,自己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至于车辆买卖合同,系张兵提供,当时没有仔细看内容就签了。那么,这份 100 元钱购买一辆汽车的合同到底是否有效,该车应当归谁所有?

北京律师答

近年来,由于北京车辆限购政策引起的涉及卖车反悔的纠纷比较多见。在这种买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办法一般有三种:一是申请合同无效;二是申请合同可撤销;三是申请合同解除。首先,关于合同无效,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限制财政补贴车辆买卖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同时,也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其次,关于解除合同,虽然本纠纷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市价,但是赵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未构成违约,张兵不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再次,关于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伸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纠纷中,汽车作价确实有失公平,但是根据《合同法》第 55 条规定,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张兵要求索要汽车距离签订合同时已远超过 1 年,因此不能申请撤销合同。本纠纷中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各项形式要件,当事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合同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可解除等情形,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车辆不应返还,应该归赵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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