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停车场内被高空抛物所砸,停车场管理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问
2014 年 9 月的一个傍晚,小王驾驶私家车前往北京市东城区某烤肉店吃饭,将车存入该烤肉店门前由 A 停车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停车场管理员向车主小王出具了停车卡,小王缴纳了停车费用。用餐完毕后,小王驾车行驶至停车场出口处时,汽车天窗玻璃被旁边大厦抛下的高空坠物砸碎。后小王修车花费人民币 8000 元。小王找停车场理论要求赔偿,停车场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那么,车辆在停车场内被砸,停车场管理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北京律师答
车辆停入停车场后,车主与停车场管理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 365 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 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要确认保管人责任,需要区别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加以不同对待。本纠纷中的停车场向车主出具停车卡并按时计费,与车主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被保管的车在停车场期间发生损坏,依据法律规定,该停车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停车管理公司在赔偿后,可在查明高空坠物直接侵权人后,依法向其追偿。另外,停车场除了收费停车场外,还有公益停车场及消费场所停车场,相应的保管责任不同。公益停车场无人管理的,车辆受损后,只能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有人管理的,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场、酒楼等消费场所停车场,可视为该消费服务机构的延伸,妥善保管客人的车辆是其应当承担的消费附随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第 11 条之规定,作为消费者的车主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阅读:
交通事故车辆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车辆赔偿案例 【案情】 郭某驾驶轿车与商贸公司于某驾驶的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商贸公司自行委托评估,该客车市场直接价值损失为31236.40元。商贸公司遂起诉,要求郭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车辆贬值损……[更多]
自损车辆赔偿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自损车辆赔偿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报案 1、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您的车到保险公司。 2、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 (二)、定损 带《车辆出险登记表》找理赔部定损人员以确定修理项目和费用。定损后,会给您一张《定损单》。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