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房屋买卖,中间人暗中留下 10 万元钱应否退还?
问
3 年前,周某拜托刘某帮他出售房屋,希望卖价 60 万元。后刘某将房屋以 70 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多出的 10 万元刘某自己留了下来。3 年后,周某偶然得知刘某从房屋买卖中获得 10 万元,认为这钱不应该由刘某取得,要求他退还。刘某认为时过境迁,拒绝还款,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到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促成房屋买卖,中间人暗中留下 10 万元钱应否退还?
北京律师答
代他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应属于居间行为。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构成居间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一般情况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报酬不能确定的也应按其劳务合理确定。但是,居间人 “暗中留钱” 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暗中留钱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为此不当得利人,应负返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拒不偿还不当得利,数额巨大还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纠纷中,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 10 万元返还给周某。
相关阅读:
房屋买卖契约出卖人非本人签名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契约出卖人非本人签名是否有效? 问 我和老伴儿都是农民,在村里有一所属于自己的住宅。2008年老伴儿去时候,我搬到女儿家居住生活。2011年,我在征得女儿同意后,将这所住宅以30万元价格出卖给本村的王某,并由女儿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更多]
房屋买卖合同未签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房屋买卖合同未签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问 2015 年 12 月底,我通过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欲购买张先生单独所有的一处房产,价格为人民币 300 万元。次日,三方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我向张先生支付定金 5 万元,定金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