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跟债权人约定替债务人还款的,能够反悔吗?
问
2014 年 3 月,刘大鹏(化名)经朋友老冯介绍,从黎叔手里借款 20 万元整。刘大鹏向黎叔出具了借条和收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2014 年 8 月,刘大鹏生意失败逃跑,黎叔找到老冯,要求他为此事负责。老冯遂承诺帮刘大鹏偿还,并与黎叔签署了还款协议,约定借款到期后若刘大鹏未偿还借款,由老冯清偿。协议签订后,刘大鹏仍然杳无音信。借款到期后,黎叔未收到还款,于是找到老冯要求其偿还借款。老冯想反悔,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找到街道调委会进行咨询:第二人跟债权人约定替债务人还款的,能够反悔吗?
北京律师答
老冯的疑问涉及对债务加入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 “债务加入” 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纠纷中,第三人老冯与债权人黎叔达成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自己在债务人刘大鹏不履行义务时替其偿还债务。该协议系老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禁止性规定,各方应当按约履行。因为债务加入是纯履行义务的合同,不存在支付对价是否公平的问题,因此,老冯认为钱不是自己借的,以债务加入协议不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不符合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条件。因此,老冯想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综上,老冯不能反悔,必须按照债务加入协议替刘大鹏还债。当然,在老冯还款后,可以据此向刘大鹏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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