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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一方持借条以借贷为由主张还款,另一方辩称为分手费,该如何认定?

2020年09月05日17:2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情侣间一方持借条以借贷为由主张还款,另一方辩称为分手费,该如何认定?

小丁与小美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7 月期间处于同居状态,于 2015 年 3 月正式分开。2014 年 7 月,小丁向小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小美 5 万元人民币,工资卡押于小美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扣除,扣完为止。该借条为小美书写,小丁签字。后小美要求小丁偿还剩余欠款 34,250 元,小丁觉得冤枉,找到街道调委会求助。小丁承认双方交往以及同居期间发生了往来款项,但并非借款,该借条是两人分手时受到小美逼迫所写,是 “分手费”。小丁想知道,这笔钱到底自己该不该还?

北京律师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法院在审理一方主张借款,一方辩称为分手费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通常视情况分配举证责任,重点审查民间借贷成立要件。经审理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的,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纠纷中,双方均承认曾经恋爱交往现已分手,欠条系分手过程中形成,但小美仅能提供小额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及房租收据等,支出金额与欠条中的 5 万元金额不符,不能认定为欠条中借款的实际给付。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否则借款关系不成立。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小美无法证明给付借款的事实,故该借条不能认定为借款,小丁不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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