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发票能否拒绝支付?
问
广东石油某分公司与高裕公司签订《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由广东石油某分公司承租高裕公司的加油站房地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租金为 323.8 万元,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并由高裕公司出具相关发票。后广东石油某分公司以高裕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共 100 万元,双方发生纠纷。请问广东石油某分公司能否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给付租金?
北京律师答
本纠纷涉及租赁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三、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四、后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然而,并非所有违反合同义务都会产生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依据其在合同关系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其中,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三种合同义务中,只有违反了主给付义务才能够导致抗辩权的产生,仅违反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则不能产生抗辩权。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负的主给付义务包括交付租赁物义务、瑕疵担保义务、维修义务、在合同终止时接受租赁物和返还押金或担保物,而承租人应负的主给付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支付租金、不得随意转租和返还租赁物。换而言之,能够产生履行抗辩权的应当仅限于出租方的交付租赁物、瑕疵担保、维修租赁物等项义务与承租方的支付租金义务之间,以及返还押金、担保物与返还租赁物之间。也就是说,当只有出租方不履行交付租赁物及瑕疵担保、维修租赁物等适租义务时,承租人才可以通过拒付租金来行使抗辩权。而具体到本纠纷而言,高裕公司作为出租人,其主合同义务为交付加油站房屋和设施设备,开具发票只是从给付义务,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对租赁合同关系类型亦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其违反合同的内容不能产生抗辩权。另外,支付租金是广东石油某分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其与高裕公司开具发票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法律义务,两者在履行上不具备关联性,亦无对价关系,不能援引《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进行抗辩。广东石油某分公司对此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作为其主债务履行之抗辩而拒付租金。综上,广东石油某分公司不能以高裕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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