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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借条加盖公章,算不算单位借款?

2020年09月07日11:5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打了借条加盖公章,算不算单位借款?

贾某与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朋友。2010年10月,王某找贾某借50万元现金急用,为其打了借条,并承诺于2010年12月27日前归还,王某签了名,还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但借款到期后却未能偿还,贾某要求电子公司偿还借款。电子公司称,借条是董事长王某出具的,借条上的公章虽然也是电子公司加盖的,但是公司没有收到这笔款。请问,电子公司的说法对吗?

北京律师答

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贾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且加盖有电子公司公章,故此笔借款应认定为电子公司借款,电子公司应履行偿还义务。现该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贾某与电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但从本案中贾某所出具的借条看,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所以,电子公司应当偿还贾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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