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借条加盖公章,算不算单位借款?
问
贾某与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朋友。2010年10月,王某找贾某借50万元现金急用,为其打了借条,并承诺于2010年12月27日前归还,王某签了名,还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但借款到期后却未能偿还,贾某要求电子公司偿还借款。电子公司称,借条是董事长王某出具的,借条上的公章虽然也是电子公司加盖的,但是公司没有收到这笔款。请问,电子公司的说法对吗?
北京律师答
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贾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且加盖有电子公司公章,故此笔借款应认定为电子公司借款,电子公司应履行偿还义务。现该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贾某与电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但从本案中贾某所出具的借条看,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所以,电子公司应当偿还贾某的借款。
相关阅读:
还款期未到,债权人能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还款期未到,债权人能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问 梁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钱某借款 200 万元,两人约定,待第一批货售出梁某即向钱某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梁某存放在仓库中的第一批货物因失火全部被烧毁。梁某火速将名下房产、车辆出售……[更多]
借贷一方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如何认定?
借贷一方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如何认定? 问 2015 年 2 月,牛某与小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牛某借给小陈 3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小陈以自有的奥迪牌轿车提供抵押担保。此后,小陈未能偿还牛某上述借款,牛某向小陈追要。小陈说自己是深圳某公司北京……[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