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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2020年09月07日11:5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市民高文玲女士在某餐馆就餐时发现,餐厅提供的优惠券要在消费满150元时才能使用。高女士找店家理论,却被告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高女士所遇到的情况绝不仅仅是个例,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的规则或其会员卡、贵宾卡上,“明文”规定“本公司(商场、超市等)拥有最终解释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商家在终止或者修改其作出的承诺以及会员卡、贵宾卡的约定内容,保留任意解释活动的各项规定,而无需另行通知消费者。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该规定就成了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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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而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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