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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院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2020年09月07日14:5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青海律师:

    一、近年来我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据统计,2006年,我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共8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71件;2007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18件,审查非诉执行案152件;今年,我院共受理了行政诉讼案27件,审查非诉执行案175件,出现了逐年增多的趋势,归纳其特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1、案件类型较多。今年共受理的行政案件中,其中不服政府林业行政裁决、处罚的8件,不服政府土地行政裁决6件,不服土地房屋产权行政登记类6件,不服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其他行政行为各2件,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城建规划许可、公安治安处罚各1件。

    2、要求行政机关行政赔偿的案件增多,其中主要涉及公安部门及林业部门等主体,多是当事人对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而造成的损失要求行政赔偿。

    3、在类型较多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比例较大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林业资源纠纷等案件,因涉及到公民的根本利益,案件焦点突出,矛盾比较集中。今年,我院就受理了涉及农村土地房屋、山林权属纠纷、林业资源等行政诉讼案件共20宗。此类纠纷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涉及人数众多。以往的案件多为农民群众相互之间的诉讼或单个公民提起的诉讼,但近年来,更多地出现了群众多人集体起诉的案件,易诱发群体性闹事、上访;二是涉及大面积土地问题的案件增多,涉及土地面积几百亩甚至上千亩,如赤水水库山林纠纷涉诉面积上千亩;三是政府作为被告、村委会作第三人的较多,村委会是农村的基层管理组织,是执行土地政策的实际操作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四是矛盾突出,易引发矛盾激化。起诉的案件大多是双方意见分歧大,多年来无法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容易激化。

    二、造成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

    1、非诉讼解决纠纷渠道不畅,只能打官司。司法因其高成本、高权威、强制力,理应是纠纷解决、权利救济的最后选择。但目前由于我国社会变迁,以往解决纠纷渠道(单位、居委会、各类团体等)不再发挥原有作用,新的渠道尚不健全,使得司法几乎成为仅有的有效纠纷解决方式,很多当事人表示“如果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比如自行协商、行政机关调解、居委会(村委会)调解等能解决纠纷,就不会来法院打官司”,且有些案件就涉及村委会自身利益的。

    2、法律维权渐入人心,法院确立公正形象。行政审判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中的作用日益显现,行政审判的“知名度”日益提高;法院在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行政审判的整体司法环境大为改观。而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得到改善;诉讼费下调,老百姓打官司的成本下降了,行政诉讼受理费仅需几十元,人民群众不会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因此,行政诉讼案件逐年攀升。

    3、道德观念渐趋薄弱。反映在诉讼中,就是没有伦常,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为了几平方米的土地或相邻的少数林木都可以对簿公堂,甚至大打出手;没有信用,即使白纸黑字的承诺也可以矢口否认;缺乏宽容,睚眦之怨常常成为法庭相见的理由。说到底,社会风气差也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增多。

    4、法律、政策不完善。法律、政策不健全是案件大幅攀升的原因。如行政诉讼案中土地、山林问题,其涉及到许多历史发展和管理现状,在当时承包或落实土地、山林时缺乏必要的政策文件,只是按照当时的“话事人”个人意愿进行分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原告糯垌镇某村生产组与被告市政府及第三人村委会的土地行政裁决案等,即涉及到几十年期间土地的发展历史。

    5、有关部门在处理权属纠纷时,没有尊重历史,没有客观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就草率地作出认定,致使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造成双方矛盾加剧。且部分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在出现一些矛盾、纠纷时,未做协调、沟通工作,致使当事人无法解决矛盾,只能走行政诉讼途径,导致矛盾尖锐,行政机关处于被动局面。

    6、存在恶意诉讼现象。一些当事人为减少诉讼成本,获取有利于民事案件的证据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以行政诉讼为名,达到民事诉讼目的;也有当事人以达到个人利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三堡镇林某某诉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也有的当事人是为了出一口气,而不停的上诉申诉,如南渡镇的蓝某某与被告镇政府、第三人陈某某几兄弟土地行政裁决案等。

    三、对如何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建议、对策。

    1、审前化解纠纷,将一般在立案后才开展的调解工作前置于立案阶段,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在诉讼中引入协调机制,切实解决行政争议,充分化解官民矛盾,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威信。

    2、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农村群众中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让群众和做农村工作的干部得以学习有关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等的法律、政策,以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政府、村委调整土地,延长土地承包等工作要做到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公开、公正、公平,避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矛盾而引起纠纷。出现纠纷后,相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升级激化。

    3、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联系,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业务培训,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提高,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应诉能力;法院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执政。

    4、加强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法官在办案当中,时刻坚持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转变作风,扎实做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除坚持公正司法外,还要大胆探索新的审判方式,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而将协调机制贯穿整个司法过程中,尽量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审判目的,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减少上诉申诉率。

    5、近年来多数行政诉讼案,开庭时既不见行政首长,也不见经手案件的当事人,只见到了接受委托的律师,结果法官提问的问题,律师根本答不上来,给庭审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也给对方当事人留下不良的印象。我认为行政机关应尽量配合法庭的审判工作,最好行政长官或经手案件的负责人能出庭应诉,这不仅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形象问题,也必然会使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有更深的理解,对依法行政起到推动作用,最主要的是可以让行政执法人员从中提高法治意识,更好的依法办案。相关行政部门应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有效地寻求最佳方案,促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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