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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处理规定

2020年09月07日15:2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贵州律师: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授权,制定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简处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大量简单、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将更加规范、快捷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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