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要约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北京律师答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就是一种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不同方式发出的要约生效的时间判定标准不同:1.是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采取使相对方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交流,如面对面交谈、电话等方式。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如传真、信函等,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与受要约人收到要约的时间不同步,存在时间差,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到达”并不意味着受要约人必须亲自收到,只要进入其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可视为到达,包括受要约人的代理人收到也可以视为“到达”。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虽然也是以非对话方式进行的,但由于其发出和到达具有自动性、实时性等特点,要约发出即到达,因此,需要根据受要约人是否指定特定系统而区分生效时间: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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