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解救被家暴女子,不能只靠高速公路收费员
“救命!快帮我报警!我被他挟持了!” 近日,在湖南常宁收费站副驾驶上一名鼻青脸肿的女子向高速公路收费员求救,收费员意识到该女子遇到危险,立即打开对讲机呼叫监控员,一边不动声色地跟男司机说:“不好意思,栏杆机出现故障无法抬杆,麻烦稍等一下。”
监控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报警,并赶到现场堵住车辆,合力将车门打开,让女子安全下车,随后将事件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据了解,该女子与男司机是夫妻关系,因家庭矛盾被丈夫家暴并被强行拉上车开上高速。
新闻一出,人们纷纷为机智的收费员点赞,虽然收费员当时对当事二人的身份关系不了解,但看到这一情景或许明白了一二分。同时人们也慨叹,这又是一起让人惊讶、愤懑的家庭暴力事件。
近年来,“家暴”二字屡屡进入公众视野,前不久发生在河南柘城县的 “女子遭家暴跳楼” 事件人们还记忆犹新。
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暴新闻固然引发了人们对于男女性别在家庭婚姻关系中权利地位不对等问题的讨论。但也不应忘记,家庭暴力的实质,首先是对个人身体权、财产权等的不法侵害,是违法犯罪行为,只不过这些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便多了一层复杂性。
这则新闻中,女子的生命安全陷入了真实的危险之中,男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而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是否构成犯罪,还要视情节轻重、伤害程度、主观故意等来定罪量刑。
我们无从得知夫妻二人在此之前经历了什么,但在一段充满家暴的婚姻关系中,被伤害、原谅、再被伤害、诉讼离婚——受害者的维权之路,往往充满无奈,也需要勇气。
有数据显示,平均家暴发生 35 次受害者才会选择报警。无论受害者考虑经济来源、亲属感受、社会评价,或者仅仅出于恐惧心理等原因,法律的触角在穿透家庭之门时总少不了一些阻碍。
但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寻求救济,显然不应以 “跳楼”“收费站求救” 等这样极端、偶然的方式去实现。
在法治领域,“法不入家门”正在向 “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的方向发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不仅全国每年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据在逐步增加,家暴表现形式和法律保护对象也在不断扩容,彰显出法治理念的更新。
比如今年 7 月,浙江义乌推出的 “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 新政,在结婚前,一方可以查询对方是否存在家暴记录。
今年 8 月广东省通过的《实施办法》也进一步细化家暴定义,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同时,近年来社会对 “家暴” 事件的高度关注,和颇为一致的舆论倾向,也传递出一种颇为正向的社会觉知。就是社会公众对 “家庭暴力” 的零容忍态度,和 “该出手时就出手” 的正义感也在逐渐形成。
以往,在人们的认知范围内,家庭关系往往是私事,人们也常能听到这样的叮嘱——“少管别人的家事”,“尽量劝和不劝分”。但在越来越多让人感到匪夷所思的家暴事实面前,人们愈发认识到:“暴力只有 0 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家暴不是家务事,理应受到法律约束和制裁”,家暴正由 “个人私事” 提升为一种公认的“社会公害”。
就像这位出手相助的高速公路收费员,她的相助,就是让家暴不再被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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