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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0年09月08日13:5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四川律师: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外,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就会由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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