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公司一直未供货,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丁公司。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供货吗?
北京律师答
可以。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被合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当事人合并和分立虽然也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但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一般不通过合同来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因此,当事人合并后,原有的一切债权和债务,依法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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